| 1、登记申请书(原件); |
| 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(复印件); |
| 3、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 |
| 4、抵押合同(原件); |
| 5、主债权合同(原件); |
|
6、国有房产抵押,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文件;集体企业房产抵押,提供职工代表大会决议;公司类企业房产抵押,提供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;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的房屋抵押,提供涉外公证书;(原件)
|
| 三、办理个人房屋买卖所需要件 |
(一)、卖方 1、《房屋所有权证》原件; 2、《契证》原件; 3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 4、卖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,提供《委托公证书》原件。经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 |
(二)、买方 1、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 2、买方不能到场办理手续的,提供《委托公证书》原件。经确认的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; 注:委托公证书中应载明购买的房屋是否有共有人,如果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当共同委托。 |
| (三)、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书(制式文本); |
| (四)、外国法律文书、外国公证书须经中国驻当地使、领馆论证,如有外文部分(含印章),需将外文部分做中文译文一致公证; |
| (五)、被拆迁户购房登记提供《拆迁协议》原件; |
|
(六)、登记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(依据《房屋登记办法》)。 注:委托公证书应当附带委托人身份证明。委托公证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、代理事项、代理权限(包含代为回答的权利)、代理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。 提示:2008年7月1日前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,还应提供以下材料,卖方夫妻共同申请登记。 卖方夫妻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; 卖方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(户口簿、结婚证、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(民政部门)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、离婚调解书或生效判决书等)。
|
| 四、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提交下列证件 |
| 1、营业执照(副本) |
| 2、土地使用证 |
| 3、计经委指示批复 |
| 4、规划设计方案审定书 |
| 5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|
| 6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|
| 7、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 |
| 8、评估报告 |
| 9、施工图纸 |
| 10、(1)国有企业房地产,提交国资局批准文件; |
| (2)中外合资、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提交董事会决议; |
| (3)有限责任制公司、股份制公司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; |
| (4)集体所有制企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; |
| (5)私有企业提交共有人同意书、户口簿或结婚证、身份证。 |
|
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,原件审核后返回。
|
| 五、房产交易所需证件 |
| 1、房屋所有权证 |
| 2、契证 |
| 3、房产买卖协议 |
| 4、评估报告 |
| 5、户口簿、身份证、共有人同意书 |
| 6、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|